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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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2012008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审查 |9450人看过

xxx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文号:A201208

致:xxx部

自:法务专员

时间:201x年x月2x日

内容:关于xxx通用《购销合同》完善之意见

就我公司常用《购销合同》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条款表述严密的问题

1.第七条“包装物要求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1项“供方提供需方的货物包装方法及包装物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可以完善为:“供方提供需方的货物包装方法及包装物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

2.第七条第2项“货物外包装须明确标识品名、数量(或重量)、包装规格、品牌、货物等级、产地、生产商等信息。”可完善为:“货物外包装须明确标识品名、数量(或重量)、包装规格、品牌、货物等级、产地、生产商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明确标识的信息。”

3.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款第1项“扣除供方此批货款金额的30%作为质量违约罚款。”中的“此批”是指第3批还是整批货款,表意上存在一定的歧义,建议明确。

二、关于保留单方合同解除权及追偿权的问题

1.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款第1项,建议增加“如连续退货3次以上,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遭受的经济损失。”以此提高我方的主动性,为必要时另觅供货方提供理由。

2.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款第2项,可考虑增加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务专员:xxxx

二〇xxx年八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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