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 律 意 见 书2012006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9454人看过

xxx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文号:A201206

致:xxxx公司

自:xxx公司法务专员

时间:2012年8月25日

内容:关于与深圳市xxxxx互联生物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的审核意见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现就《网络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出具下列法律意见:

一、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1.1中乙方公司的名称与尾部的名称存在差异,首部的公司名称为:“深圳市xxxx互联生物有限公司”,尾部多了“科技”两个字,核实后正确填写。

二、关于签订合同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主题资格的问题

2.1签订合同时须审查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资质证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关于合同内容完善的问题

3.1第一天1.3中,建议增加“乙方应具有国家要求的互联网销售方面的相关资质”。

3.2合同第四条4.1.3中,在乙方下达订单后更改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的,应考虑增加“乙方应当提前xx(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未及时通知的,给甲方造成运输等方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第十条10.3中,“4.4.2”非我方的义务,不应列在此项中,建议删除。

法务专员:xxx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