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深圳借贷纠纷律师谈最高法院判决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79人看过

1、民一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

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经常经营所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双方借款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2、民二庭有判决未认可合同效力

(1)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案中资金出借方没有获得经营借贷的金融业务许可而进行企业间借贷,未认可合同的效力。对该判决,二审予以维持。

(2)2014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认定:债权人以非自有资金向债务人提供借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

3、立案二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

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02037号民事裁定认定,债权人系以自有资金出借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债权人并非经常出借资金,认定原审判决“关于案涉企业间借款合同应不作无效处理”并无不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