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生产经营上的协治体制及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一)生产经营上的协治体制
生产经营上的协治体制,是指食品企业之间能够共同构建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确保食品安全管控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的协同治理体制。充分认识到该责任的重要性,要真正把食品安全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核心竞争力,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基所在。惟有如此,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38]
(二)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社会规范和内部规则,公平、公正地推行业务的机制。这里所说的合法规范运营中的“法规范”,并非仅限于狭义上的“法律”或者“法”,而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法规范,还包括社会通常观念所认知的基本法则、条理等社会规范,以及相关领域、行业和企业自己制定的工作标准、规则和流程等,具有复合性、过程性、常规性和扩展性,也包括了处理应急性、偶然性和必然性事件所应遵循的规程。总之,这里强调的是在一定的秩序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则、步骤和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建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包括列明禁止事项,清楚哪些事情是不能做、不应做的;也包括列明允许事项,明白哪些事情可以做、应当做;还包括列明生产经营的“规定”流程,明确要经过哪些流程、如何做、如何运营,这样才能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并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影响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和食品品质管理的事故。一旦出现风险,应对的基本方针就是“不逃避、不隐瞒、不撒谎”,并能够基于科学的根据来使用数据,承担说明责任,迅速地实施受害人救济,防止损害扩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要平日的风险交流做得好,获得了社会和消费者的信赖,那么,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企业提供的信息也就更容易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不知情”并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相关企业本身负有对原材料进行监管的责任。[39]
(三)标准制度的健全与协治
企业应当在遵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致力于自身企业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将其纳入食品安全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一方面,卫生管理、品质管理不能仅依赖经验和感觉,而需要建立在以客观数据和严密程序为保证的内部体制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文化传承的小作坊等“祖传秘方”之类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有相应的技术基准作为支撑。除了食品经营生产者建立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之外,其他主体对其基准的信赖尤为重要。为此,应当在所有生产经营者之间推进确保食品安全有效信息的交换和协治,并接受来自消费者等的咨询、意见,确保透明性和风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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