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里的食品应该是产品的成品不能是食品的半成品或者食品原料。所谓成品就是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已经完毕或者已经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如果是食品原料或者是半成品,没有最后定型成品的,就不能确定该食品中的卫生指标的情况,更不能确定食品中各种有毒有害的成份含量是否能足以造成对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程度的客观指标,因而在定罪上有一定困难。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食品有毒有害的含量。即含菌类、杂厨或污染物质不但超过了最高容许量,而且具有引起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实在可能性旦消费者食用这些不卫生食品,就会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严重的食源性疾患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足以造成严重威胁所在的形式:
一是在生产领域,只要这种食品制作成成品,就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二是在流通领域,销售者已将这种产品转换成商品,随时准备出售给消费者,较之前者,对消费者身体建康的威胁的危险性更大;
三是消费者将这种食品已经购买但还未食用,则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所存在的危险状态更直接具体;
四是消费者已食用了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疾病可能在潜伏期未发作,这种情况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危险性最大。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消费者食用了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但引起患病的实际发生可能存在一个比较长的潜伏期,因而不能把一时看不到生产、销售的这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一定时间内未发生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结果,就不以犯罪论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所需掌握的标准是,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能够造成对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危险状态,或者造成诸如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传染和蔓延危险状态的,即构成本罪的危险犯,如果这种危险状态所显现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则构成本罪的实害犯,即结果加重犯,对其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的食源性疾患,还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存在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实际危险。考察这种危险的实际存在,其客观标准就是这些食品本身毒质含量的轻重以及这些有毒有害食品可能扩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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