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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息的理解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898人看过

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必须要引起一定的危险状态,即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食物中毒,是指食用或饮用各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引起的,以急性发作过程为主的疾病的现象。一般而言,能够引起食物中毒危险或造成中毒事故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都属于广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所谓有毒有害食品是指健康人经过口腔摄入可食状态和正常数量而发病的食物。而摄入非可食状态的食物(如未成熟的水果)、或非正常数量(如暴饮暴食),以及非经口腔摄入(如经皮肤、粘膜吸收或注射进入体内的)或由毒物引起的疾病,均不属于食物中毒。食物中毒主要与以下几种情形有关:

1.微生物污染食品,并在食品中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致病菌或产生大量的毒素,使食品含毒;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物质。

食物中毒主要有以下特点:

潜伏期短(病原菌侵入人体直到最初症状出现以前,这一段时期称为潜伏期);

来势急剧;

很多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发病或先后相继发病,并且在很短时间内达到高峰;

所有的病人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均以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司法解释与食品卫生主管行政部门都还没有明文规定,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标准,理论上探讨也不多,且不深入。

我们认为要结合医学上的中毒程度标准和医疗后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一是中毒人身体致害的轻重程度。构成犯罪,应是行为人致使中毒受害人身体健康足以遭到严重损害,即身体的重要器官可能留下永久性的残疾,如眼睛失明、耳聋、痴呆等症,如果引起实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属于结果加重犯;

二是中毒面广人多。“面广”是指这种有毒食品扩散的范围广,足以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人多”是指中毒的人数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中毒的众多人数中并不要求每一位受害者都要达到严重中毒的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并对中毒的人数标准划丁四个档次,即是: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至30人;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根据以上的标准,我们认为引起中毒而死亡是属结果加重的情节,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属于这种情节范围。据此,我们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标准可以以人数为30人以上为参照标准进行认定。

所谓“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食用致病性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或者食品中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含量而直接引起人体病变或造成诸如伤寒、肝炎的传染病的传染和蔓延的疾患。所谓致病性寄生虫有:旋毛虫、猪绦虫、囊尾蚴病,住肉孢子虫、肝蛭、肺丝虫,钩端螺旋体,肺吸虫等。这类寄生虫通常存在于患病的家禽家畜的肌肉及有关组织内。国家规定属于致病性微生物主要有:

由牲畜疫病污染而产生的炭疽、鼻疽、结核、布氏杆菌、口蹄疫病毒、放线菌病、痘疮、破伤风、猪瘟、猪丹毒,猪巴氏杆菌病、鹦鹉热、野兔热、兔坏死杆菌病等。肠道致病菌包括致病性球菌,包括沙门氏菌、付溶血性孤菌、痢疾杆菌、霍乱、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而所谓微生物毒素则是指肉毒毒素,葡萄球菌毒素和黄曲霉毒索。肉毒梭菌污染食品后能产生外毒索,叫作肉毒毒素,具有很强的毒力,主要易存在于肉类罐头、腊肠、火腿、腌鱼及家庭自制发酵食品如臭豆腐干。葡萄球菌能产生肠毒累,其中以金黄色葡萄球菌为主,它往往通过皮肤化脓性病人的手接触食品而使细菌污染食品并产生毒素。

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在直接摄入口腔的食品中均不得检出上述两种细菌。黄曲霉素是毒力很强并能致癌的霉菌毒素,存在于受霉菌污染过的粮油作物,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中黄曲毒素B1的允许含量。患此类病,有些病因在起初往往不易被检查出来,一旦严重,就难已治疗,而且这种病毒在人的身体内潜伏期长,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这一点,也正是与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暴发性,时间短等特征相区别之处。如果造成病患者死亡,即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和严重食源性疾患中的“足以”的理解是弄清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我们认为,本罪所称“足以”,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客观危险状态,并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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