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确保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效果,《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18条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关于食品虚假广告行为的定性处理
当前,保健食品等食品广告普遍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
《解释》第15条明确了食品虚假广告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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