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是由专业机构依据特定的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者颁发认证证书或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一种活动,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等。前者不涉及具体产品,只是针对企业本身;后者针对具体产品,经认证达到相应标准后,颁发认证证书,准许生产经营者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通过认证,可以形成专业化的第三方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成本,激励生产者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等。但是,这些依赖于认证机构尽职尽责,严格颁证,并且进行跟踪检查。为促使认证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发挥认证制度的这种功能,一方面需要强化认证活动中的市场竞争和信誉机制的约束,另一方面需要有效落实认证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强化外在约束。
我国法律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认证资格、撤销责任人员执业资格等多种形式。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可达10年有期徒刑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民事责任方面,一些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认证认可条例》第62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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