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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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顾问专业律师刘志鑫解读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1098人看过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安全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工商机关可以依法查处的。

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 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工商机关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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