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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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1069人看过

1、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见风使舵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实施准入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发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泉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出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糕质含旦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6)固体饮料:包括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4、糖和糖精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糖包括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纳80%以上的产品包括谷氨酸纳(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5、方便面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不包括保鲜湿面。

6、饼干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饼干包括酢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不包括烤馒头片、干面包片

7、罐头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罐头食品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它罐头,不包括婴幼儿专用的各类辅助食品罐头。其它罐头是指不在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范围的产品包括花生米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咸核桃仁罐头、盐水红豆罐头、八宝粥罐头、猪肉蛋卷罐头、香菇猪脚腿罐头、榨菜肉丝罐头和香菇肉酱罐头。

在“其它罐头”申证单元中,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如玉米罐头、板粟罐头、龟苓膏罐头等。

8、冷冻饮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9、速冻面米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速冻米面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不包括以肉、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鱼丸、贡丸。

10、膨化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以谷物、豆类、薯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酥脆食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化色型4种。

不包括:

(1)直接由水果、蔬菜(包括薯类、豆类等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水果、蔬菜脆片;

(2)麻花、沙琪玛、鱼皮花生;

(3)经过膨化工艺,但最后粉碎成粉状的产品,如膨化米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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