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实践中,医院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医院没有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损害后果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是病人发生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医院没有过失,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免责吗?
以疾病的自然转归作为免责事由,疾病的自然转归必须是患者发生损害的唯一原因,如果医院对患者身体损害不良后果也存在过错,医院也要承担相应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致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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