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病案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但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约有80%的患者会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通常也并非空穴来风。这是近年来社会诚信危机在医患关系中的表现,也给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极大困难,造成案情扑朔迷离,争议较多。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可以看出,客观病历并不在封存之列,而客观病历通常是定案依据封存病历要求患者和家属的配合,这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况且,未及时封存病案只是医院行政管理方面出现瑕疵。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封存病案即判令医院败诉、承担高达几十万的赔偿,则过于草率。虽然患方主张发生纠纷时医院没有封存病历,虽属实仍不能即推定病案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核心证据经质证和分析不能得出合理解释,不被采信,其直接后果是否定病案的客观真实性,病案不能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排除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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