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其特别专业知识经验进行的事实判断所作出的意见,这种结论原则上应当采信。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前提是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资格。鉴定意见只有具备与委托鉴定事项存在关联;是鉴定人专业知识经验的真实反映;鉴定意见充分说明正当理由时,该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据资格。
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定案依据,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由于鉴定对于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帮助,故鉴定意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尤其证据经过鉴定后,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对于证据的取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故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不可忽视的。鉴定意见虽然属于鉴定人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但它并不是不能质疑的,尤其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前后出现两个相反的鉴定结论,更有予以调查的必要。鉴定的调查有助于法官对该鉴定结论是否采取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和决定, 鉴定机构所认定的事实并没有绝对的效力。法官是否采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是法官依照法定职权,根据个案具体情节,通过证据的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的运用,依自由心证来认定鉴定机构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真伪,鉴定结论并不能左右法官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