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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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不当容易引起二次纠纷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84人看过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人和家属要求封存病历,由于医院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不足,没有按规范进行病历的封存,到了法院程序或鉴定程序时,患方往往会提出病历真实性的异议。医院方会很被动。

笔者曾经处理过的案例:一、发生争议时,病人已出院2个月,病历已在病案室保管,医院按家属要求进行封存,但却把一部分检查报告单没有封存,到了法院,进行病历质证时,患方提出,医院有意隐匿病历,没有封存的病历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作为鉴定的材料。二、病人已死亡半个月,家属处理完后事,静下来考虑可能是医院造成的,去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医院却没有把主观病历封存,到了法院程序也拒不提供主观病历,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就质证过的客观病历作为鉴定材料,结果鉴定结论对医院不利,医院拿到不利的鉴定结论后向法院提出,该鉴定没有主观病历,鉴定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再提供主观病历,重新鉴定,患方不同意,双方就病历、鉴定问题又争议很大。

所以,医院工作人员封存病历时,应严格按规范进行,确保病历完整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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