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数额低
患者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费用较低,甚至不够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和代理费,患者往往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官司打赢了,可能更穷了。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十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也可以主张,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医疗事故致人伤、残、死的,不仅赔偿项目少(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且赔偿标准低(如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该条例并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致使患者及其家属不仅“劳民”,而且“伤财”。
如果构成医疗过错,患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决方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全部支持患者的诉讼请求,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和患者主张的赔偿额有着较大的差异。
深圳龙华刘志鑫律师认为,造成这种结果有很多原因,但是大部分原因是患者不熟悉医学知识、鉴定知识和法律知识造成的。因此,患者除了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鉴定知识和法律知识外,还应当理性维权、合理维权。
需要提醒的是,同样的医疗纠纷由于依据的法律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患者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起诉讼,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诉讼?患者是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还是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提起合同之诉?......
这是值得患者及其家属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