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严格奉行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可以考虑签订过程办理公证。
第二,应做到“意思表示真实”。这就需要医患双方实事求是地对医疗行为进行认定,不妨先在协议书上各自列明观点,然后再写明双方一致认同的事实。
第三,由于纠纷争议发生后,双方多处于对峙状态。有些医院会认为达成的协议是受到患方的胁迫。其实并非如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受到胁迫时,才属于胁迫。
第四,许多协议还规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因为,当事人的起诉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否则,将导致纠纷协议无效。如果协议签订后,医院担心患方再次起诉,不妨约定“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了”。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协议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是协商确定赔偿问题的“尺度”。我们认为,如果医患双方明确了纠纷争议构成侵权或医疗事故的,最好约定为“赔偿”,没有认定的则可用“补偿”的字眼。
最后,由于纠纷事实构成协议的主要条款,欠缺将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所以,对纠纷事实的认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对纠纷原因、性质的认定,均应详细地写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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