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往往会有多种纠纷,甚至出现诉讼,或做原告或做被告。但在诉讼中必须要遵循两“以”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往往会有多种纠纷,甚至出现诉讼,或做原告或做被告。但在诉讼中必须要遵循两“以”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但公司依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是不同主体的共同本性,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考虑最多的是怎样才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或者双赢。因此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那么公司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乃至避免风险,立于不败之地呢?由于合同是市场主体最常用的形式,因此,刘志鑫律师从常见的合同入手,下面是刘志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的一些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碰到而又容易忽视的却给公司带来很大风险的几个案例,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翼。
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
公司之间有时只顾为了能做成生意,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重视对方的主体资格,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对方的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从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合同内容方面的风险
合同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是我们更要注意合同订立双方的平等、对价、自愿、诚信等。
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郑重良心提示:请律师不要急,真金不怕火炼。建议您咨询过所有律师后,要聘请律师之前来我们这里咨询一下,花费您的时间不多,但结果可能影响一生。以免像以前的某些当事人一样,请过几个以后,才来找到我们,耽误了最佳时间。又重复支付了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