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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男方是否要给付经济帮助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710人看过

本案中的当事人对彩礼和经济帮助的含义不甚明白。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当事人担心:如果法院既不允许离婚又不支持返还彩礼,还要求男方支付女方经济帮助。这样的情形会出现吗?笔者从彩礼的返还的条件和给付经济帮助的条件出发,为当事人排排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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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他给付李某彩礼4万余元,2009年5月吴先生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法院判决驳回后,2010年2月吴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但李某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也不同意返还彩礼,还要求吴先生给予其经济帮助6000元。吴先生问,他的彩礼与经济帮助有什么区别?

律师观点

彩礼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给付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二、是按当地的习俗而给付的。如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则只能按赠与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以是否结婚为分界线,结婚前原则上返还,结婚后原则上不返还。结婚后返还的特别规定是结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彩礼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生活的长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转换为共同财产等具体事项,综合把握。

至于经济帮助,主要是考虑到因男女性别差异,导致社会分工和家庭分工上的差异,往往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事务,使其在工作、事业、学习等方面的发展不如男方,如果离婚,女方往往在就业等谋生手段受到影响,可能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所需。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可能也不愿意离婚,这时如果解决女方的经济之忧,可能使其改变拒绝离婚的态度。

给付经济帮助的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1)一方有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如:一方无劳动能力。(2)另一方有帮助能力,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还可以维持另一方的生活。或者有一技之长,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维持两个人的生活。

给付的数额要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及另一方的给付能力,以及被给付方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所用的时间综合考虑,从而确定一个数额。经济帮助可以是持续性帮助,也可以是一次性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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