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予,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既然不结婚,条件就不成立,彩礼应归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解除婚约,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李亮与唐华经人介绍相识后,经交往感觉颇好,便于2010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确定恋爱关系。当日下午,李亮、唐华和双方家人一起前往本市某珠宝店,由李亮出钱购买铂金项链1根、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1枚、铂金戒指1枚,价值约3万元。上述“四金”作为结婚的彩礼交给了唐华。
后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李亮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唐华返还彩礼。因唐华拒不返还,故李亮以他和唐华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华立即返还上述彩礼,若不能返还原物,则要求唐华返还彩礼同等价值的财产。
网友观点
天净沙:彩礼是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予,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既然不结婚,条件就不成立,彩礼应归还。
虹兴社区人:在靖江有着如果是男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给付女方的“彩礼”一般是不能全部返还的习俗。本案“彩礼”价值较大,由女方一次性返还70-80%左右的彩礼价值为好。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解除婚约,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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