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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提醒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75人看过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中,上述考虑因素可能还不够具体和妥帖,需要结合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实践进行、特定化。

在我国,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应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比如过错方除了犯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外,还对无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在此种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伤害应该是特别严重的,应对其给予较多的精神赔偿费。第二,无过错方对离婚是否有可归责的过错。前文的论述表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仅指实施《婚姻法》第46条所列行为而言。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视为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适用传统民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但这并不排斥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无过错方过失行为的参考价值。也即,当无过错方对于离婚也有一定的责任时,法官可以考虑适当减少对其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三,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会导致过错方背负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导致严重地大幅度地降低其生活水平,则应不予支持或适当减少。第四,性别因素。一般而言,离婚会对婚姻关系的双方都造成精神伤害,但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在承受精神痛苦的能力方面比女性更强一些。所以,当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一方时_,应根据其性别特性给予更多数额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别保护。第五,婚姻的持续时间。婚姻关系越长,双方对婚姻和家庭投人的就更多,因而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该是越大的,故对其的精神赔偿也应该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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