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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女方特殊期间诉离 法院受理起诉的情形(最精华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11人看过

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比如虐待不堪忍受、一方对对方有威胁生命或人身安全)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如果男方起诉时隐瞒了女方的上述情形,并且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特殊期间,此时除女方有上述重大过错外,法院仍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如果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这些特殊期间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因为女方生产属于大自然的分工,关系到人类的未来,法律不得不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另外,律师提醒注意一下问题:

(1)上述的“姘居”导致怀孕,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完全有权提出离婚,是指女方“婚后”通奸导致怀孕的情形。如果女方在婚前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则不属于“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情形,也就是说,男方无权仅以该情形为由起诉离婚。这虽然在情理上不好理解,但理性地分析也有该合理之处。

最高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双方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此情形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2)新《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自1994年2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因而未婚男女在“婚前同居”过程中女方怀孕,属于恋爱中未婚先孕,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均可直接提出分手,法律对此情况下的女方无特殊保护。在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注意与婚前同居的区别)”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法院也是继续审理,女方利益也得不到特殊保护。

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可以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感情尚能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离婚案件处理;如果告知后双方仍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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