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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引起的几类潜在纠纷((生活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07人看过

一、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中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子女抚养的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途径来解决。但财产问题却风险很大。类似“财产分割完毕”之类的话语就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分完毕。但是,究竟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的在协议中却没有体现。这样就很容易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方会认为,既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就是在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就会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就应当视为双方约定不明,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双方重新商量确定。

二、离婚协议某些条款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一方。

离婚协议中经常碰到存在“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三、设置惩罚性条款,避免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

在很多实例中,我们都发现夫妻为了达成尽快离婚的愿望,都未对离婚协议设置包括违约金条款在内的惩罚性条款,这使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一方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放纵了失信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设置惩罚性条款,使得离婚协议得到充分的履行。

四、分割公司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者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五、分割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约定切勿随意。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简单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道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很麻烦。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票代码,帐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避免很多麻烦。

六、银行存款的约定切勿随意。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基本不知道家里储蓄的情况,包括存款存在哪家银行等。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在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家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的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可以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方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简单的约定为“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应当注意,这样约定有利有弊,好处就在于简单,坏处就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隐匿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得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至在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余额等。这样,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的一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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