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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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情形(最实用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774人看过

一、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因而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公告送达是对方当事人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等无法联系时,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法定的送达方法。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为60日。

二、男方起诉离婚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婚姻法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女方在上述特殊期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因而如果发现上述情况,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法律已经不再承认自1994年2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因而未婚男女在“婚前同居”过程中女方怀孕,属于恋爱中未婚先孕,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均可直接提出分手,法律对此情况下的女方无特殊保护。在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注意与婚前同居的区别)”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法院当然也是继续审理,女方利益得不到特殊保护。

三、婚姻法对军婚是如何特殊保护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有重大过错,一般可以根据如下方面认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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