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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辅料”最新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77人看过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即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如婚姻是以爱情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是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慎重了解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姻基础牢固与否,必会对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的影响。

婚后感情,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动态变化的,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它指诱使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或事件。如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家庭暴力等。分析离婚原因,对于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能否和好有重要意义。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是指离婚前后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双方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正确分析夫妻关系的现状,才能预见能否改善。

婚姻法对夫妻忠实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这条,婚外不轨行为和思想都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条仅为倡导性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仅以该第4条为依据起诉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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