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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40人看过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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