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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条件实用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63人看过

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要件。

按照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和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丈夫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就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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