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姝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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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清欠)纠纷中的无权处分(2009)东民初字第07169号

发布者:赵姝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64人看过

民间借贷(债务清欠)纠纷中的无权处分(2009)东民初字第07169号

事实经过:2003年,被告佟某欠原告货款13万余元,后又从原告处借走17万余元,截至2008年6月,经原告和被告佟某确认,被告共欠原告30万余元,被告佟某出具欠条。后本案另一被告即佟某的儿子代为返还2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出还欠原告6万余元外,同意支付6万元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12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经过:我作为其中一被告佟某儿子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被告代其父亲再次签订欠条的行为没有经过其父同意,事后其父也表示不予认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

审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定后出具的欠条未经过其父亲同意,事后也未得到授权,属于无效协议,只判决被告佟某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万余元,对于利息也因未约定而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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