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2011)朝民初字第11590号
事实经过:耿女士和黄先生婚后经常吵架,黄先生甚至殴打耿女士并将其工资卡收走,耿女士生病也是不闻不问,耿女士遭到打骂但是并没有报警。耿女士婚前在武汉有一套房屋,黄先生有部分出资。婚后两人在北京购买一套房屋,尚在贷款当中,双方无子女。
诉讼请求:我作为耿女士的代理律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有房屋一套及分担共同债务。
案件经过:被告同意离婚,不承认殴打耿女士,对原告提出的债务认可,要求对耿女士的婚前武汉的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对北京的房屋协商价款为130万元,被告要求北京房屋的所有权并对原告给予补偿,又提出一些债务。我方认为位于武汉的房屋系原告的个人婚前财产,被告的部分出资视为赠与。
审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请求。准予离婚,武汉的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的出资视为赠与,被告所谓对该房装修的出资未提供充分证据,位于北京的房产归属被告,被告给原告补偿款。对于被告主张的债务因原告不认可,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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