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延期,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无影响?
答: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没有影响,与是否超过一个月没有关系。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为防止本次疫情扩散规定延期复工,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相关部门就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作报酬。
观点二:对于复工延期未超过一个月的,没有影响;超过一个月的,有影响。
法律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系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观点三:有影响,与是否超过一个月没有关系。
法律解析: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防控疫情扩散的一种情形。如果以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作报酬,这对患有疾病仅享有病假工资的劳动者不公平。因此,应当参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
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注: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