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系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地区回渝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家自行隔离处于观察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工作报酬的标准,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支付。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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