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李某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同月28日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后李某以某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非故意或过失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亦不应当过度追究用人单位责任。李某入职某公司不足一月即受伤,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期,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能正常履行状态,无法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商谈,故李某受伤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客观原因所致,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点评】二倍工资旨在防止因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无法明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基于立法本意,在用人单位无主观恶意,而系客观原因阻却的情形下,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不应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30日发布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