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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免责。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39人看过

【简要案情】李某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同月28日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后李某以某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非故意或过失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亦不应当过度追究用人单位责任。李某入职某公司不足一月即受伤,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期,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能正常履行状态,无法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商谈,故李某受伤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客观原因所致,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点评】二倍工资旨在防止因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无法明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基于立法本意,在用人单位无主观恶意,而系客观原因阻却的情形下,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不应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30日发布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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