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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应根据综合因素确定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192人看过

【简要案情】

胥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胥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曾代表其担任监事并持有股份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曾向他人发送与某公司业务类似的A公司宣传册。某公司要求胥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确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胥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胥某工作仅3个月,获得工资2万多,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适当调低。本案判决对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确定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职。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1日发布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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