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随意放长假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408人看过

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某因不同意宿位调整,遂带行驶证、提油卡、营运证等证件回家。经公司通知,陈某当日便将相关证件带回公司。次日,公司以陈某带走证件属违反公司考核奖惩制度为由,对他作出“暂时停止司机岗位工作三个月,停岗工作期间工资以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停岗工作期间周一至周五须回公司学习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处罚。陈某以处罚不合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陈某违规带走相关证件属实,但他于当日将有关证件送回,违规行为不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另,该公司处罚措施中的停工时间过长,明显是变相降低陈某的劳动报酬,侵害了陈某的劳动权利,不合法,也不合理。该处罚措施部分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但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不得侵害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案对规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有示范意义。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1日发布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