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在云阳县沙市镇承包某建房项目工程过程中,拖欠曹某等13名民工工资共计59720元。2014年2月,陶某给被其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写下欠条后离开云阳县至广东省中山市,期间更换电话号码,导致曹某等民工无法与之联系。2015年11月2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陶某居住地房屋张贴《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陶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陶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8日,陶某家属支付13名民工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陶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惩治恶意欠薪行为,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陶某在写下欠条后就玩起了失踪游戏,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被抓后支付民工工资,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1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