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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原因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83人看过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至某机械公司,接受某机械公司管理,被派遣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责任,与某机械公司无关。2020年3月8日,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张某至某机械公司工作。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任机械操作工。某机械公司对张某的上下班记录、服务情况、违规违纪情况等进行管理。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4月20日,张某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两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实为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职工工伤均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责任,与某机械公司无关,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7717元,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及时发放工资等法定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义务提醒、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发放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02日发布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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