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的,不应视为劳动关系解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451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2001年8月调入某机动车检测站工作。2003年1月至2021年12月张某未上岗工作,期间,张某于2003年8月因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定罪免诉。某机动车检测站未就此做出处置。2022年4月25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于200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机动车检测站补偿2003年1月至2021年12月工资41万余元。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补偿工资的申请。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期间劳动关系的,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外,应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请求的,未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外,不予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6日发布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八起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