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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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应综合实际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形式等条件进行判断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66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舞蹈培训机构签订《教师合同》,约定张某自2012年6月起担任该机构舞蹈教师,无固定工作时间,没有课时无需到岗。2021年8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培训机构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培训机构认为双方之间约定并实际履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其单位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最终判决该培训机构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二、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三、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法律设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为了保护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人身依附性不强、劳资双方关系较为松散的劳动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不能故意设置形式上符合、内容中越界的劳动合同关系,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6日发布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八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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