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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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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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职工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236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吴某入职某电子公司。2021年7月,两名女实习生投诉称,工作期间被吴某言语轻薄、被要求为吴某捏肩、强行搂抱等。当天,某电子公司进行调查,吴某承认要求实习生捏肩,并在载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开除处理”的离职会签单上签字。后某电子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电子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仲裁裁决后,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案中,吴某利用其管理女实习生的职务便利实施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某电子公司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性骚扰是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此项义务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合同解除权,这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意识,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职场工作氛围。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7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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