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224人看过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为中山一厨卫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21日,黄某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上班第一天,黄某某就将公司电脑中1000多份文件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包括产品高清图、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10月23日,黄某某从卫浴公司离职。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身为与卫浴公司经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隐瞒身份入职,将包含卫浴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违反双方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双方约定和黄某某的行为情节,判令黄某某向卫浴公司赔偿50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劳动者对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若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具有惩戒示范作用,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