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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培训具有服从义务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375人看过

基本案情

吴某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徐州金鹰店店长。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吴某已详细阅读《员工手册》,对手册所记载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其要求作了充分的了解。《员工手册》规定对员工记大过情形包括旷工一天;规定解雇的情形包括:1.大过累计达3次,视同严重违反公司纪律;2.连续旷工二天,或单月累计旷工三天的。2020年11月16日,公司向吴某邮寄送达《培训通知书》,载明吴某担任店长业绩下滑、质检各项成绩不达标的事实,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吴某接受培训。吴某未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培训,继续在徐州金鹰店自行出勤。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向吴某邮寄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吴某按时参加培训,并向公司说明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理由,否则作缺勤处理。吴某未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培训,继续在徐州金鹰店自行出勤。

2020年12月4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员工手册》,以吴某未办理任何交接以及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4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吴某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具体化,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给付内容进行合理调整,是劳动关系实质的主要内容,劳动者具有服从之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某公司依据涉案门店的经营情况,安排上诉人吴某进行培训,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无不当。吴某拒不参加培训,并未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参加业务培训,系提升劳动者岗位能力,以满足适岗要求的合理举措。在并无证据证明培训内容损害劳动者尊严和业务技能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培训。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相应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8日发布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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