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成某某入职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营销策划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休息休假执行国家规定,劳动者月累计旷工3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月,成某某经公司直接领导同意后排休6天。同年3月3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以成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请销假程序为由认定成某某旷工6天,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成某某向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4元。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成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宣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某某按公司规定经其直接领导同意后调休,系正常行使休假权利,且其已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正常程序补交请假手续。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成某某提交的几次请假手续中,无正当理由仅审批通过其中一次而不通过同样情况的其他几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成某某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以成某某未完成相应“请销假”程序按旷工处理为由,解除了与成某某的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可按照法律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合理的事由、按照审批流程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此作出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理由,并在特殊情况下予以调整,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但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被侵害现象普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违法并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