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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需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494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入职时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21年7月上旬,公司向张某发送《转正通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1月12日,张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范围。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转账通知》,张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均能证明双方在2021年4月1日起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亦在用工之日的范围内,故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0元。

法官有话说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都是在试用期届满后,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亦属于用工的期间,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签订劳动合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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