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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中注销仍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671人看过

基本案情

某劳务派遣公司曾在2017年7月派遣毛某至某公司工作,工资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毛某要求确认与该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劳务派遣公司注销,注销清算报告上载明的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为范某、徐某,范某、徐某作为股东同时在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由于某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注销,经毛某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本案的被告为该公司原来的股东范某、徐某,并开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范某、徐某称公司已注销,资料均已销毁,但是,在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范某、徐某径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因此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人民法院对毛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毛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有话说

实践中,个别公司在与劳动者的纠纷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就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虽然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注销后,劳动者无法直接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被注销,劳动者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签订劳动合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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