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重庆

林鹏律师

  • 服务地区:重庆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58001612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丁某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典型案例 |174人看过举报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该用人单位经营期间和经营业务范围内,由新成立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及薪酬磋商,虽然劳动者未与新成立的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构成共同用工。

基本案情

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登记成立。该公司取得了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内独家运营的权限,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先后招聘了丁某等多人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乙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和经营范围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基本一致。2020年5月22日,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取得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该区域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取得独家经营权限的区域一致)内独家运营的权限,期限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在成立后至取得某区域独家运营权限之前,已与该区域部分商户签订外卖配送代理服务协议,并以用人单位名义提供营业执照,用于外卖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还在2020年2月25日与该区域外卖工作人员代表共同磋商薪酬待遇等事宜。后因协商另行订立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的问题,各方发生纠纷。丁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裁判

丁某经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招聘从事某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从事原外卖配送工作并取得报酬。某乙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甲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享有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的独家运营权限期间,以自己名义与该区域部分商家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并为部分外卖工作人员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办理健康证,还与部分外卖配送工作人员代表共同磋商薪酬待遇等事宜,故某乙网络科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与了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对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内独家运营的管理和经营,其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对丁某构成共同用工关系,应依法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2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重庆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58001612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493507

  • 昨日访问量

    24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