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国营企业破产注销后,诉讼主体已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承受者为其主管部门。劳动者起诉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并请求确认与原国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市玻璃厂始建于1983年,属国营企业。李某某于1990年进厂工作,工种为检验工。后该玻璃厂因经营不善,于2003年申请破产,2004年该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此期间,临时工、带资入厂、土地工等身份的工人均按正式工同等待遇进行了安置,但未给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9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终结该玻璃厂破产一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2018年9月,该玻璃厂部分职工信访要求解决工龄等问题,后因李某某等150余人需补缴养老保险,于2019年11月2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市玻璃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后,李某某不服于2020年1月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李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在某市玻璃厂的工资领取签字记录,能够证明李某某曾与某市玻璃厂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市玻璃厂原系国营企业,其清算主体为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因该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后注销,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现为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故李某某起诉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请求确认与某市原玻璃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巫溪县人民法院,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9日联合发布的《开奉巫城宣万六地法院联合发布首批2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