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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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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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权受工伤,权利经济双保险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287人看过

基本案情:叶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汽车钣金件生产车间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4月,叶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叶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向叶某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

诉讼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裁判结果:支持叶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处的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依法判决:1.公司为叶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手续,公司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叶某,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票据为准;2.公司向叶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57652.21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伤事故频发。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本案即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兼得会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双重赔偿”,为其权利救济上了双保险。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0429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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