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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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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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解除事由。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37人看过

基本案情:周某系某销售公司人事主管。2020年5月1日,公司作出《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认为周某存在违规用印、违规为业务员伪造考勤的行为,依据《员工违规处罚及责任追究办法》认定周某构成严重违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决定,生效时间是2020年5月2日。周某收到该通知后不再到该公司工作并提起诉讼。诉讼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存在《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载明的违规行为,但是公司主张周某存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载明,公司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的事由是周某存在违规用印、违规为业务员伪造考勤的违规行为,但公司对周某存在该违规行为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诉讼中,公司主张周某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并非公司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时依据的事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仍构成违法解除。

典型意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应明确解除事由,并就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承担事实上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依据的事由不能成立后,公司再行主张变更解除事由的,不予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0429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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