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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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69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6日,黄某经成都某旅行公司员工蔡某介绍进入被告公司,担任操作计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聘时蔡某与黄某口头约定工资为8 000元/月,提成是接待一个客人15元,工资是次月15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以公司财务杜某的私人账户转账发放,公司未发放2020年的工资。黄某的实际工作地点是旅游公司在越南芽庄的办公场所。因受疫情影响,黄某于2020年2月6日返回国内。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在家办公,黄某向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讨要工资,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让其去向客户催款。黄某索要工资未果,提起诉讼。而旅游公司称公司未正常运营,自2020年回国后就未再安排人员去越南了。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受疫情影响,黄某自2020年2月开始停工,旅游公司亦陈述疫情后未安排人员前往越南工作,公司没有正常运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问题》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故旅游公司应向黄某正常支付2020年1月、2月的工资。参照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中关于“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规定,旅游公司还应按成都市最低工资1 780元/月的70%的标准向黄某支付2020年3月至6月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是涉及疫情期间劳动者工资计算的问题。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疫情期间,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劳动者也存在不能及时返岗的困难。准确理解和适用疫情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有利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执行,在保障劳动者疫情期间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0429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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