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6年3月起在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后该公司组织“保全部机修安全操作规程”培训,陈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2019年6月,陈某与另一员工发生口角纠纷,陈某用拳头击打该员工后脑勺并致其受伤。某纺织品公司以陈某在公司打伤其他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陈某认为某纺织品公司违法解雇,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了“保全部机修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其中规定禁止本部人员发生斗殴、伤害他人等行为,违者将辞退。陈某辩称不知道该规章制度,但陈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晓规程内容,故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解雇陈某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无需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员工工作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处罚,如果严重违反的有可能被开除,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规范自身行为,认真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1日发布的《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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