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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因员工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08人看过

侯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入职某公司,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某公司安排侯某某放假,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376元。2020年5月开始,侯某某在案外人公司上班。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以侯某某在轮岗排休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某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要求侯某某马上予以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2日,侯某某回到某公司上班,但某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侯某某工作。侯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认定视为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某放假时间近半年,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侯某某发放工资,某公司还存在拖欠放假期间工资(2020年4月的工资至7月23日才支付)的情形,可见某公司的安排对侯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按照之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在此情况下侯某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上班,系侯某某在特殊时期为自主救济的行为,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亦不会对侯某某完成某公司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某与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于放假期满后回某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应向侯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通过明确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界限,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当下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本案的处理同时对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劳资双方共克时艰的国家政策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050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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